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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11:05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施行後公告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勞動部10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其中第10條及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應將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資訊網站,並依網站公告之資料格式辦理,前開相關規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二、本部業於104年11月16日公告指定上述資訊網站(網址:http://oemd.osha.gov.tw/),雇主應依該辦法規定之期程辦理。
三、自前開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104年7月1日)起,至勞動部公告上述資訊網站(104年11月16日)期間,事業單位尚未能依規定通報者,請於105年3月1日前補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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