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來函轉知有關童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應注意事項如下:
1.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條文業於104年12月1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除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之規定外,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
2.另自105年1月1日起,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3.又為使勞雇雙方有明確可供依循之規定,勞動部已訂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範例供參,請積極加強所僱童工勞動權益查察及自我檢視工作,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