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調控式腦室腹腔引流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負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312號公告,並定字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施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3項
公告事項:調控式腦室腹腔引流系統為全民檢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依本保險全額給付之非調控式腦式腹腔引流系統為給付上限,並由保險對象自負其差額。
詳細情形請見衛福部網站說明: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bbs_detail.aspx?menu=9&menu_id=545&bulletin_ID=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