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裝配眼鏡〈含隱型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業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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