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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17:02反對勞保年金不當改革-0425

「反對勞保年金制度改革案」
大綱:一、現行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並無失當,何需改革?
二、勞保年金改革違反保險誠信原則。
三、勞保費率應維持現狀。
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部分應維持現狀:採計最高60個月。
五、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應維持1.55%,不接受分段費率。
六、勞保基金不足,政府應比照公、軍保,儘速立法編列預算逐年補足基金短缺部份。
一、現行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並無失當,何需改革?
說明:
(一)勞工保險於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迄今已將近一甲子,現今勞工保險基金餘額仍有約四千六百多億元(去年九月起勞保基金因若干勞工朋友對政府沒信心短短數月退休給付約一千三百多億元,而在此之前,勞保基金每個月保費收入約有兩百億元)運作良好,沒有虧損問題,為全台九百六十多萬勞工提供了厚實的保障。
(二)全民健康保險於84年3月1日實施,原保勞工保險所提供的醫療保險則停止適用,然廣大勞工之保費因全民健保實施保費僅調降1%。
(三)勞保年金制度早從民國80年10月勞委會就組成「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專案小組」進行規劃工作至97年7月17日下午4時55分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勞保年金新制,並定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經過16年多的規劃,歷經成千上萬的官員、學者、專家及勞資雙方代表集思廣益、無數次審慎研議,才訂下的年金制度,應可謂工程浩大,實施以來,對穩定勞工的老年退休生活助益頗鉅,在未出現虧損前,不該單憑草率的一紙精算書就冒然修改。
(四)提出制定勞保年金制度的是勞委會官員,說要改革年金制度也是這些官員,難道這些官員得了精神分裂症?勞委會(政府)官員公然說謊,嚇唬百姓,造成社會動盪。除了勞委會前主委王如玄女士與行政院行政理念不和而辭職外,看不見任何官員為年金政策失當負責,現行勞保年金制度政策,既無失當又何需輕言改革。
二、勞保年金改革違反保險誠信原則。
說明:
(一)勞保年金給付與商業保險理賠屬性雷同,商業保險理賠條款談妥簽約後,就不能任由單方面要求變更,勞保給付制度同理,現行勞保制度是經過多年審慎規劃制定的制度,政府就不應該任意更改。
(二)勞資雙方所繳的保費皆比政府多,勞資雙方都未提修改年金制度,反而是保費分攤不多的政府卻要求修改,顯然於理不合。
三、勞保費率應維持現狀:
說明﹕
(一)依據勞保條例第13條規定勞保費率自民國97年7月17日三讀通過,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費率7.5%,施行後第三年調高費率0.5%,其後每年調整0.5%,自調整至10%起,每兩年調高0.5%,直到費率上限13%。(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二)今年才進行第一次調整,目前費率8%,便急於推翻先前立法通過之結果,已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如今即便因國庫空虛,也應到費率上限至13%再行視狀況是否真正需要調整。
(三)遵守投保平均薪資計算10年條款不得變動。勞保年金現制繼續實施,到106年再行檢討。現今應仍繼續維持原案。
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部分應維持現狀:採計最高60個月。
說明:
(一)以一般勞工平均30年工作年資來設算,改革方案欲調整至180個月,等於用勞工、工作年資的一半來計算平均薪資,嚴重影響老年給付,降低老年生活水平甚鉅!
(二)通貨膨脹與最低薪資之調整等因素也會影響計算基礎,以投保薪資180個月(15年)計算確實過高,政府蠶食鯨吞、背信於民,因此為保障勞工老生品質,本會大會研討後決議仍應採用最高60個月為計算基礎計算。
五、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應維持1.55%,不接受分段費率。
說明:
(一)勞工繳保險並無分段費率,且費率逐年調高,無法接受增加繳費卻降低所得的剝削模式。
(二)政府根據所謂的精算公司報告,做為改革依據,然而該精算公司與現今的精算公司同屬一家,短短數年為何會有如此巨大差距,我們不解該計算精準制度以何為依據,原因何在?由此可見政府為苛刻勞工退休生活已無所不用其極。實令人難以苟同,「苛政猛於虎」,希望執政黨能「從善如流」確保勞工權益。
(三)勞委會若提不出精準可信的精算報告,草率的勞保年金改革(草案)絕非全國九百多萬勞工所能接受。
六、勞保基金不足,政府應比照公、軍保,儘速立法編列預算逐年補足基金短缺部份。
說明:
勞保基金不足,早在年金制度實施之前幾十年就已存在的、歷任執政當局均未正視的嚴重問題,況且年金制度在四年前立法通過實施不久即推翻該制度,年金制度的改革實為不妥。若是經費問題,政府應儘速立法編列預算,逐年補足勞保基金短缺部份,以安撫全國勞工,重新建立勞工對政府的信心。
附件:
勞保年金給付標準比較表「現制、改革甲、乙案」
 
現 制
改革甲案
改革乙案
給付方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
×年資×1.55%
仍以現行1.55%計算,等到每人領取年金總金額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起,再改按原領年金金額的70%發給。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以1.55%計、逾3萬元部分以1.3%計。
基礎
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最高60個月的平均。
「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將從現行最高60個月,以後每年
增加12個月,逐步增加到最高180個月的平均來計算。
例如103年開始實施新制度,104年起申請年金是採計
最高72個月,10584個月,以此類推.
費率
目前8%,每年調漲0.5%106年調至10%時,每兩年調漲0.5%,至118年調整至上限13%
(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費率」採漸進調整,於104年調至9%(不含就保1%),
其後每年繼續調高0.5%,至125年調整至上限19.5%。現
今勞保保費是由僱主7成、政府1成、受雇勞工2成,
三方分別負擔。
其他
 
1、政府編列預算訂定撥補原則
2、合理提高未來勞保基金投資運用效益
舉例
陳先生保險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每月年金:
43,900×1.55%×30
20,414
陳先生保險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一次領取金額:
43,900×45=1,975,500
1,975,500÷20,414÷12
81個月
(皆領20,414元)
其後,每月年金打7
20,414×70%14,290
陳先生保險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43,900元。
每月年金:
30,000×1.55%×3013,950
13,900×1.3%×305,421
13,950+5,42119,371
說明
應遵守投保平均薪資計算10年條款不得變動。勞保年金現制繼續實施,到106年再檢討。現今應「仍維持原案」。
老年年金保障勞工在無薪資收入下仍能保有一定生活水準。七折所謂何來,政府與民搶錢,官逼民反,十分不通理。
勞保繳費時費率並無分段繳費,故斷無領錢時分段的道理。
 
附錄: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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