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弘揚孝道,發掘感動人心、發人深省的孝行事蹟,內政部特舉辦中華民國106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選拔30位孝行楷模,鼓勵民眾即時行孝,增進社會祥和。
一、選拔標準: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二)克盡孝道,樂觀曠達,侍奉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
(三)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二、被推薦人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 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報名請詳參附件:實施計畫